答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)第二十五条规则:企业发作非钱银性财物交换,以及将货物、产业、劳务用于捐赠、偿债、资助、集资、广告、样品、职工福利或许利润分配等用处的,应当视同出售货物、转让产业或许供给劳务,但国务院财务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则的除外。
依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财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》(国税函〔2008〕828))第一条规则:企业发作下列景象的处置财物,除将财物搬运至境外以外,因为财物一切权属在方式和实质上均不发作改动,可作为内部处置财物,不视同出售确认收入,相关财物的计税根底延续计算。
(一)将财物用于出产、制作、加工另一产品;
(二)改动财物形状、结构或功能;
(三)改动财物用处(如,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);
(四)将财物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搬运;
(五)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景象的混合;
(六)其他不改动财物一切权属的用处。